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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课堂(第八期)
编辑:admin 上传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2027

民法典微课堂第八期

新设“居住权”

案例:

老李名下有一套独立产权的房屋,老李丧偶后一直由保姆王阿姨照顾其起居生活。老李担心自己百年后王阿姨无亲人投奔也无房产供其居住,于是想把房子留给王阿姨居住,但是老李又担心其唯一的继承人儿子小李继承房屋后会将王阿姨赶出门,不让其居住。于是老李陷入了两难境地……

Q《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老李应该如何设立“居住权”以解决将房屋交由儿子小李继承的同时让保姆王阿姨有房可住的难题呢?

A《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通过新设“居住权”以解决保姆等特定人群的居住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无偿设立,“居住权”一经设立,即使不是产权人,居住权人也可根据居住权合同或房屋所有权人遗嘱确定的时间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因此,老李可以采用与保姆王阿姨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为保姆王阿姨在房屋之上设立居住权,并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样,即使老李的儿子小李继承了房屋,也无权赶走居住权人王阿姨,在保障小李继承权的同时又保证王阿姨有房居住,可谓一举两得。

由上可知,居住权的设立能够灵活地满足特定人群的住房需求,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权,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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