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课堂第五期
诉讼时效规则
案例:
2016年1月1日,小王向小张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小王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但小王到期一直未偿还借款。2020年8月小张要求小王偿还借款被小王拒绝,于是小张将小王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王关于小张未在诉讼时效内要求小王还款、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本期微课堂让我们通过案例一起了解《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根据民法学理论,诉讼时效一般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据上述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四、维护诉讼时效有效的相关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了维护诉讼时效有效,权利人应当定期对义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以中断诉讼时效,提出请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催收。一方面,发函催收时,函件内容要有明确的“催收”的意思表示,要求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函件邮寄后应保存相关证据:首先,通过正规途径邮寄并留存函件复印件;其次,函件寄出后,应及时在快递公司官网查看邮寄情况,打印相关邮寄文件并留档;最后,若发生退件的,应当将退回的邮件与在快递公司官网打印的相关邮寄文件一并保存留档。